名基排水工程有限公司銷售標準條款與條件

名基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1. 條款適用範圍

這些銷售標準條款與條件(“條款”)適用於名基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名基”)提供的所有銷售和服務。客戶提出的任何相沖條款,除非雙方書面同意,否則明確拒絕。

2. 付款條款

2.1. 所有發票必須在21個工作日內支付,除非發票上另有說明或雙方書面同意。

2.2. 若付款延遲,名基保留對未付款項收取10%固定利息費用的權利。

2.3. 在逾期付款的情況下,名基可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提供服務。

3. 債務回收

3.1. 若付款在到期後超過60天仍未支付,名基保留委託債務回收機構的權利。

3.2. 所有與債務回收相關的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將由客戶單獨承擔。

4. 稅務義務

4.1. 任何由客戶所在地法律所徵收的稅款、徵費或扣繳,均由客戶單獨承擔。

4.2. 客戶必須全額支付發票金額給名基,不得扣除任何與客戶所在國家稅務或法律義務相關的款項。

5. 服務交付

5.1. 名基承諾提供高品質的服務並遵守約定的時間表,但不保證結果。

5.2. 名基不對由於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情況所引起的損害負責,包括服務交付的延遲或中斷。

6. 客戶索賠

6.1. 所有關於貨物或服務的索賠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在交貨日期後8天內送達名基註冊辦公室。

6.2. 此期間後收到的索賠將不予考慮。

7. 責任排除

7.1. 名基不對第三方或最終消費者因客戶使用提供的貨物或服務而提出的損害賠償負責。

7.2. 名基的義務僅限於與客戶的合同範圍,並不延伸至第三方索賠。

8. 管轄法律

8.1. 所有交易和合同將僅受香港法律管轄。

8.2. 根據這些條款產生的任何爭議將提交香港法院專屬管轄。

9. 完整協議

這些條款構成名基與客戶之間的完整協議,並取代任何先前的協議,無論是書面還是口頭的。對這些條款的任何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由雙方簽署。